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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美文化認違反公司條例 被判罰款1.5萬元 - 雅虎香港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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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on.cc東網專訊】上市公司星美文化旅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(下稱星美文化),於去年7月更換公司秘書,惟至同年10月才向公司註冊處遞交載有有關更改詳情的申報表,超出法例規定的1個月申報期限。星美文化因違反《公司條例》而遭處方票控,該公司今午(24日)派代表到東區法院承認控罪,被判罰款1.5萬港元。

案情指,星美文化於開曼群島成立,及後遷冊至百慕達,它亦是香港一間上市公司。去年7月30日,阮國權先生辭任星美文化的公司秘書,職務由陸志成先生接替。按《公司條例》規定,如註冊非香港公司出現公司董事或公司秘書等職位更改,該公司須在出現更改的日期後的1個月內,將載有該項更改的詳情的申報表,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。但被告公司於去年10月22日才向處方呈交有關更改的申報表,塞責52日。

控方指,上市公司觸犯相關法例,若初犯及認罪,一般被判罰款1.2萬至3.5萬港元。裁判官考慮星美文化屬初犯,遂判它罰款1.5萬港元,並批准它於14日內繳交罰款。

據星美文化的公司網頁,它的主要業務範圍為電影、電視、新媒體及廣告的投資製作,以及藝人經紀業務。而星美文化的大股東,是由商人覃輝為主要股東的星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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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ne 24, 2020 at 03:42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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